(2015)永法民初字第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重庆市永川工业园区凤凰湖管理委员会与张元贵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永川区工业园区凤凰湖管理委员会,张元贵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0312号原告重庆市永川区工业园区凤凰湖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凤凰大道777号,组织机构代码32238090-7。法定代表人陈建国。委托代理人陈卓,重庆索通(永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汤成帅,重庆索通(永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元贵,女,1962年12月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重庆市永川区工业园区凤凰湖管理委员会诉张元贵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永川区工业园区凤凰湖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永川区工业园区凤凰湖管理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80元,减半收取2390元,由原告重庆市永川区工业园区凤凰湖管理委员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茂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袁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