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酉法民初字第03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与冉启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冉启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酉法民初字第03744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桃花源镇桃花源中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71164706-2。法定代表人李仕权,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罗天,男,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系该支行职工。被告冉启江,男,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本院在审理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冉启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承担,余款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长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