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博民初字第1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刘家业与张镜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家业,张镜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博民初字第1307号原告刘家业,男,196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被告张镜泉,男,196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家业与被告张镜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家业经本院传票传唤,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家业负担。审判长 李红蕾审判员 谢 禅人员陪审员张立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