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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博民初字第1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刘家业与张镜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家业,张镜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博民初字第1307号原告刘家业,男,196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被告张镜泉,男,196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家业与被告张镜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家业经本院传票传唤,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家业负担。审判长  李红蕾审判员  谢 禅人员陪审员张立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