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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江商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江山市宏星电气有限公司与浙江江山源光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山市宏星电气有限公司,浙江江山源光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江商初字第213号原告:江山市宏星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立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毛苏华。被告:浙江江山源光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锋。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山市宏星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江山源光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山市宏星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8元,减半收取1424元,由原告江山市宏星电气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建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邱霞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