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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让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杨xx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让刑初字第88号公诉机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xx,男,1968年2月2日出生。2014年9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大庆市公安局喇嘛甸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1日经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三看守所。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让检诉刑诉(201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赤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4日1时许,赵xx、刘xx(二人在逃)雇用宫xx、李xx、李xx、杨xx、王xx、张xx、刘x1、王xx(以上人员均被法院判决)、谢xx、汪x、孙xx(以上三人在逃)、王xx、杨xx经预谋并分工,雇用两台油罐车(号牌:辽Gxxx**、吉Axxx**)窜至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六采油厂油气加工五大队附近一房间内,盗窃原油76.08吨,价值人民币405644元。案发后,赃物已返还丢失单位。2014年9月16日,被告人杨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待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杨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原油照片,解放牌挂车照片,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公安局扣押、返还文件物品清单,回收证明,检验报告,价格证明,刑事判决书复印件,户籍证明,被告人杨xx的供述,同案杨xx、王xx、张xx、刘xx、李xx、王xx、王x1的供述,原油价值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x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原油且价值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xx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盗窃行为发生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之前,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刑法原则应依该司法解释确定的标准对被告人杨xx量刑。本案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xx系从犯,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案发后涉案原油已被追缴并返还被害单位,故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欣乐代理审判员  李 彪代理审判员  张海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闫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