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柯巡商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姚兵星与许登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兵星,许登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巡商初字第40号原告:姚兵星。被告:许登科。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兵星与被告许登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姚兵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姚兵星负担(已预缴)。代理审判员 李晓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严高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