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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柯巡商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姚兵星与许登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兵星,许登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巡商初字第40号原告:姚兵星。被告:许登科。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兵星与被告许登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姚兵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姚兵星负担(已预缴)。代理审判员  李晓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严高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