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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二初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二初字第986号原告: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尹义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韦钟华,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冲,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健,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01元,由原告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另601元退回原告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审 判 长  何莎莎人民陪审员  张卫红人民陪审员  王昆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蒋文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