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南法沥民二初字第4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广东荣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泉州怡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荣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泉州怡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沥民二初字第475-2号原告广东荣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注册号:440682000104839。法定代表人万维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一鸣、刘华阳。被告泉州怡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虹路),注册号:350504100021041。法定代表人陈健全。本院受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已按和解协议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于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荣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34.8元、财产保全费1007.84元,共计2142.6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欧翠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