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京民初字第1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郭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京民初字第1938号原告郭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未在本院催交诉讼费通知限定期限内补缴诉讼费120元、公告费60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 判 长  姚 勇人民陪审员  钱宏元人民陪审员  孙玉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袁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