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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育堂与被执行人李际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育堂,李际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潭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郭育堂,男,1953年9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建阳市。被执行人李际明,男,196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申请执行人郭育堂与被执行人李际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4)潭民初字第21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际明支付欠款155000元,受理费17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除发现被执行人李际明、张某某的房产被本院另案查封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执行的债权数额155000元,受理费17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2014)潭民初字第21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冬明审判员  阮丽琴审判员  苏 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惠娟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