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湘法民一初字第1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2014)湘法民一初字第1445号+六建+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乡市金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万隆中央广场建安项目经理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湘法民一初字第1445号原告湘乡市金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湘乡市东山办事处张江村五组。法定代表人古今明。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心区劳动西路296号7楼。法定代表人陈光乐,董事长。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万隆中央广场建安项目经理部,住所地万隆中央广场6楼。负责人李新龙,项目经理。原告湘乡市金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万隆中央广场建安项目经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乡市金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58元,财产保全费1968元,合计4626元,由原告湘乡市金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礼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