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福安市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福州西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安分公司、福州西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安市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西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安分公司,福州西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045号原告福安市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庄惟章。委托代理人邓润源、郑开白,福建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西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安分公司,住所地福安市。负责人邓象和,总经理。被告福州西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孙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安市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西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安分公司、福州西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福安市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安市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福安市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少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