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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邹民初字第2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李震与王晓威、曾晓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震,王晓威,曾晓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邹民初字第2035号原告李震。委托代理人李旭,山东淄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威。被告曾晓炜。原告李震与被告王晓威、曾晓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震委托代理人李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晓威、曾晓炜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震诉称,被告王晓威于2012年10月19日向原告李震借款10000元,用于经营,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欠款,被告以无钱为由拒付,特起诉到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欠款1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李震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证据1.借条一份。证明2012年10月19日,被告王晓威向原告李震借款10000元。证据2.证明一份。证明涉案借款系原告李震所收货款,财产来源合法。证据3.常住人口登记卡索引表复印件一份、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一份、两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王晓威与被告曾晓炜系夫妻关系,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王晓威、曾晓炜未到庭参加诉讼、未答辩。经审理,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2年10月19日被告王晓威借原告现金10000元,被告王晓威给原告出具10000元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迟迟不还。另查明,被告王晓威与被告曾晓炜系夫妻关系。原告李震于2014年11月11日诉来本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被告王晓威向原告李震借款10000元的事实,有被告王晓威给原告李震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王晓威应当偿还原告借款。被告王晓威与被告曾晓炜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被告王晓威与曾晓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曾晓炜应与被告王晓威共同承担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的义务。被告王晓威、曾晓炜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权和质证权,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晓威、曾晓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震借款10000元。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120元,共计170元,由被告王晓威、曾晓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卫东人民陪审员  郑玉华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亚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