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沪二中受终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21-09-22

案件名称

周庆民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周庆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受终字第304号上诉人周庆民。上诉人周庆民因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4)嘉受初字第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并非下岗职工,上诉人虽于1993年4月曾提交下岗申请书,但至今未收到被诉人出具的批准文书,对此原审认定上诉人下岗有误;本案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工资报酬而产生的争议,属于履行聘用合同而产生的争议,属于人事争议范围,本案应当受理,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按上诉人诉状及起诉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上诉人曾提交下岗申请书,此后安排工作岗位事宜与被诉人发生争议,遂要求支付1999年1月至2014年7月间克扣的工资。此外,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书亦载明:申请人从1993年起确已下岗,申请人称期间多次要求被申请人安排工作岗位但未安排,双方因下岗待聘产生争议,申请人的请求不属于人事争议处理范围。据此,原审法院以下岗待聘系单位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人事争议受理范围而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秀丽审 判 员  马昌骏代理审判员  郑 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戚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