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巨民初字第2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杨中波与巨野润丰园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巨民初字第2069号原告杨中波,男,197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告巨野润丰园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法定代表人黄显安,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崔海庆,巨野九州方圆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中波与被告巨野润丰园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中波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巨野润丰园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中波撤回对被告巨野润丰园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3950元,由原告杨中波负担。审 判 长 王 敏审 判 员 申建丽人民陪审员 杨 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亚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