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余定辉与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190号原告余定辉。委托代理人翟玉军,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柏。委托代理人于坤,上海市广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定辉诉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定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02元,减半收取295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邹 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培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