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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港行初字第00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赵雪琴与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雪琴,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通阳光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港行初字第00290号原告赵雪琴。被告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南通市工农南路150号。法定代表人江航,职务局长。第三人南通阳光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外环西路25号。法定代表人曹明珍,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钟晞,系南通阳光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综管部部长。委托代理人陈杰明,系南通阳光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综管部安全主管。原告赵雪琴不服被告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南通阳光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赵雪琴以被告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月16日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雪琴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雪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雪琴自愿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党利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倪保晖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