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一初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徐加海与孟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加海,孟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一初字第00162号原告:徐加海,男,1972年4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周松,固镇县刘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刚,男,197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公司。负责人:尤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斌,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加海与被告孟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加海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孟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加海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加海撤回对被告孟刚的起诉。审判员 陈海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克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