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盐沈商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海盐县金超化纤有限公司与常州傲龙服饰有限公司、马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盐县金超化纤有限公司,常州傲龙服饰有限公司,马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嘉盐沈商初字第473号原告:海盐县金超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百步镇横港村。法定代表人:郑李明,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惠,浙江泰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傲龙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戴埠镇新北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马鹰,经理。被告:马鹰。原告海盐县金超化纤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常州傲龙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傲龙服饰公司)、马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东月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马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傲龙服饰公司、马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14年11月6日,二被告与原告协商并签订付款协议,约定被告傲龙服饰公司在11月份付清所欠货款73000元,如有违约,被告马鹰承担一切责任。后原告多次催款,截至起诉之日,二被告尚未支付所欠货款。原告认为,二被告无理拖欠原告货款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傲龙服饰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货款73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19.71元(暂计算至2014年12月3日止,以后的利息损失按法律规定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马鹰对上述款项支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二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付款协议一份,证明被告傲龙服饰公司结欠原告货款73000元,承诺2014年11月付清,被告马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事实。二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认证意见:二被告未到庭,本院只能根据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证据本身进行认证。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傲龙服饰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关系,被告傲龙服饰公司向原告购买货物。被告马鹰系被告傲龙服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4年11月6日,经原告业务员与被告马鹰协商,被告马鹰出具付款协议一份给原告,协议记载:“常州傲龙服饰欠海盐县金超化纤有限公司货款计人民币柒万贰仟元正,现经双方协商于2014年11月份全部付清,特订立此协议。如有违约,本人愿承担一切责任。本协议诉讼地为供货方所在地。”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被告马鹰作为被告傲龙服饰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承诺书上签字,确认截至2014年11月6日,被告傲龙服饰公司结欠原告货款72000元,并且承诺该货款于2014年11月份全部付清。被告傲龙服饰公司应当依约履行付款义务。现二被告未能提交已经支付过货款的证据,原告主张货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是对于货款的数额,本院经核对应为72000元。被告傲龙服饰公司逾期支付货款,自2014年12月1日起造成原告利息损失。原告主张按照年利率4.86%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马鹰承诺如有违约,承担一切责任,现被告傲龙服饰公司逾期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被告马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进行缺席判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常州傲龙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盐县金超化纤有限公司货款72000元并自2014年12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4.86%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马鹰对被告常州傲龙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26元,减半收取813元,财产保全费750元,合计1563元。由原告海盐县金超化纤有限公司负担22元,由被告常州傲龙服饰有限公司、马鹰共同负担154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内向本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东月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益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