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荆商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李宏辉、鲍晨阳与鲍晨阳、赵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宏辉,鲍晨阳,赵从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荆商初字第20号原告:李宏辉。被告:鲍晨阳,被告:赵从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宏辉与被告鲍晨阳、赵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宏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铭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藤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