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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纳溪执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唐建中申请执行杨桂兰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建中,杨桂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纳溪执字第471号申请执行人唐建中,男,生于1939年9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杨桂兰,女,生于1960年6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执行唐建中申请执行杨桂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4)纳溪民初字第11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债权人唐建中的债权受偿数额为4319元,领取本裁定时未实现的债权数额为4319元,现因被执行人杨桂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4)纳溪民初字第112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凭此裁定书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大鸣代理审判员  杨 红代理审判员  张玉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钟志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