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衢杜商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衢州永兴矿石粉体有限责任公司与方志云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永兴矿石粉体有限责任公司,方志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杜商初字第30号原告:衢州永兴矿石粉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童卫国。委托代理人:曾洪成。被告:方志云。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永兴矿石粉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方志云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衢州永兴矿石粉体有限责任公司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程林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孟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