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法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7
案件名称
刘志国与魏素芹、赵玉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志国,魏素芹,赵玉福,赵玲玲,庞吉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法保字第57号申请人刘志国,男,汉族,1977年出生,住禹城市。被申请人魏素芹,女,汉族,1958年出生,住禹城市。被申请人赵玉福,男,汉族,1980年出生,住禹城市。被申请人赵玲玲,女,汉族,1986年出生,住禹城市。被申请人庞吉国,男,汉族,1966年出生,住禹城市。申请人刘志国与被申请人魏素芹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理,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查封被申请人魏素芹所有的,位于禹城市房产证号为003XXXX的两间三层门市楼一套。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看管使用,但不得抵押、过户、买卖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凤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荣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