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汀执行字第1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与王火生、李冬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王火生,李冬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汀执行字第15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代表人朱长生,行长。委托代理人胡华荣,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王火生,男,1963年1月10日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李冬兰,女,1964年4月14日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火生、李冬兰【(2014)汀民初字第2406号民事调解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除本案已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座落于福建省长汀县房屋一幢,被评估拍卖或变卖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704892.05元,现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汀执行字第15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