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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二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原告锦州市XX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州市XX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二初字第00045号原告锦州市XX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法定代表人顾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X,该公司员工。被告王X,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锦州市XX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锦州市XX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庭前协商达成共识为由,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锦州市XX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元,减半收取93元,由原告锦州市XX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 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海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