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二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原告锦州市XX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州市XX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二初字第00045号原告锦州市XX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法定代表人顾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X,该公司员工。被告王X,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锦州市XX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锦州市XX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庭前协商达成共识为由,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锦州市XX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元,减半收取93元,由原告锦州市XX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 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海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