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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中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王兴诉申泰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183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申泰程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中民初字第183号原告王兴,男,198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吕强,资中县球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申泰程,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诉被告申泰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兴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元,由原告王兴负担。审判员  刘雄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