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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一初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陈劲松与李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劲松,李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0184号原告:陈劲松,男,1976年10月23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代理人:经世成,来安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龙,男,1965年,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劲松与被告李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劲松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劲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劲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7元,减半收取233.50元,由原告陈劲松负担。审 判 员  张 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悠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