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民一初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陈劲松与李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劲松,李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0184号原告:陈劲松,男,1976年10月23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代理人:经世成,来安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龙,男,1965年,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劲松与被告李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劲松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劲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劲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7元,减半收取233.50元,由原告陈劲松负担。审 判 员 张 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悠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