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原告杭锦旗新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沈利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123号原告:杭锦旗新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丰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培金,男。被告沈利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杭锦旗新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沈利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不是所欠取暖费房屋的房主,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锦旗新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审判员 王存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辛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