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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行终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王成孝与济阳县济北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答复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二审

当事人

王成孝;济阳县济北街道办事处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济行终字第3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成孝,男,195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阳县。 委托代理人王继强(系上诉人王成孝之子),男,1985年5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阳县济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济阳县。 法定代表人庞兴友,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雪峰,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成孝因信息公开答复一案,不服济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济阳行初字第4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本案中,王成孝向济阳县济北街道办事处申请公开《三官居补偿款及购房预扣款汇总表》,济阳县济北街道办事处答复其与济北开发区园区规划局联系查询,拒绝向其提供。王成孝对该答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应当依照上述规定予以受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阳县人民法院(2014)济阳行初字第47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济阳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审 判 长  孙继发 代理审判员  鞠吉瑞 代理审判员  陈 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彬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