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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秀民一初字第01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汪习凤与安徽仁和石化发展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习凤,安徽仁和石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秀民一初字第01316号原告:汪习凤,女,197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开发区。被告:安徽仁和石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法定代表人:陈瑶。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习凤诉被告安徽仁和石化发展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习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习凤负担。审 判 长  郑 磊审 判 员  王光伟人民陪审员  曹文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潘 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