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祁执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伍安生、唐田英与被执行人伍石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安生,唐田英,伍石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祁执字第278号申请执行人伍安生。申请执行人唐田英。被执行人伍石桥。申请执行人伍安生、唐田英与被执行人伍石桥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8日作出的(2014)祁民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由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各项损失46191.35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祁民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麟审判员 柏拥军审判员 谢玉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漆振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