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中民一终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耿江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耿江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中民一终字第36号上诉人耿江,女,1982年5月4日生,汉族。上诉人耿江不服云南省江川县人民法院(2015)江民立字第1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与赵翠芝之间的共有物分割纠纷属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47条第(2)项共有纠纷中的共同共有纠纷,完全符合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江川法院受理本案并进行审理。二审中,耿江明确其诉讼请求为:确认其与赵翠芝各自的房产份额,并由赵翠芝协助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耿江作为涉讼房屋的共有人,其要求确认房产份额(或分割房屋)、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等主张属共有纠纷的范畴,应为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原审以房屋权属登记属行政行为为由对本案不予受理依据不足,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江川县人民法院(2015)江民立字第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云南省江川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延林审判员 吴析咛审判员 龚 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晓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