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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法执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吴某与黄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雨法执字第431号申请执行人吴某,女,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黄某,男,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黄某离婚纠纷一案,应执行标的25750元(判决确定金额25100、执行费650元),未执行标的25750元。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冻结、扣留了被执行人黄某单位工资1900元/月,至满25750元止。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查找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雨法姜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随时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建伟审判员  向海洋审判员  夏文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梦华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