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开民初字第3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金怀梅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徐杨乡敬老院、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徐杨乡人民政府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怀梅,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徐杨乡敬老院,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徐杨乡人民政府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开民初字第3102号原告金怀梅。委托代理人程刚,江苏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徐杨乡敬老院,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徐杨乡新建村。负责人不详被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徐杨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徐杨乡富民路1号。负责人徐超,系该乡乡长。原告金怀梅与被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徐杨乡敬老院、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徐杨乡人民政府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怀梅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金怀梅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怀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于收取。代理审判员 邵爱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