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汉中刑二终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邓方学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方学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汉中刑二终字第00143号抗诉机关宁强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邓方学,男。2008年9月至案发前任中共代家坝镇岗夹沟村支部书记。2014年5月6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宁强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宁强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23日被宁强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宁强县人民法院审理宁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方学犯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2014)宁刑初字第0006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邓方学未提起上诉。在法定期限内宁强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9月11日以宁检诉刑抗(2014)第2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起抗诉。本院受理后,依照法定程序于2014年10月30日将案卷移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阅卷。汉中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2月5日以汉检公支刑抗(2014)第3号支持刑事抗诉意见书支持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陈静出庭履行职责,被告人邓方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宁强县人民法院(2014)宁刑初字第0006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宁强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田军林审 判 员 傅汉平代理审判员 张小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