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瑞执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21-03-24
案件名称
李名华、陈小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瑞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名华;陈小英
案由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瑞执字第85-1号申请执行人李名华,男,1970年1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执行人陈小英,女,1973年8月30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瑞民一初字第753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规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小英在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白振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小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