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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竹民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华茂与四川福地红酿造原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竹民保字第36号原告李华茂,男,45岁。被告四川福地红酿造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东二环东圣酒业集团。法定代表人童锦。原告李华茂诉被告四川福地红酿造原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四川福地红酿造原料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四川福地红酿造原料有限公司位于德阳市旌阳区柏隆镇熙海酒业仓库价值768000.00元的玉米。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