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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铁西民四初字第1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天永诉被告沈阳拓朗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天永,沈阳拓朗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铁西民四初字第1668号原告王天永,男,汉族,1955年7月5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沈阳拓朗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铁西区齐贤北街2号(1门)。法定代表人杨晓东。原告王天永诉被告沈阳拓朗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钦群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天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钦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臧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