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一初字第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高松与滁州市伟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0361号原告:高松,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被告:滁州市伟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韦炜。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松与被告滁州市伟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松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松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恩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穆巧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