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邢执字第3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河北邢州枣业有限公司与张书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邢州枣业有限公司,张书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邢执字第345-2号申请执行人河北邢州枣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县路罗镇。法定代表人郑金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书清,男,汉族,1963年出生,住河北省隆尧县。本院在执行河北邢州枣业有限公司与张书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10490元,尚未执行到位1510,申请人河北邢州枣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向我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3)邢民初字第8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会军审判员 霍秀清审判员 霍小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翟艳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