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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港民初字第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魏明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港民初字第0038号原告郑林生,男,46岁。被告魏明左,男,5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林生与被告魏明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林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林生撤回对被告魏明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郑林生承担。代理审判员  朱茂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叶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