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一初字第1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宋某与王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王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一初字第1327号原告:宋某,女,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王灵(某,男,工人,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王灵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和被告和好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宋某自愿撤回与被告王灵东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郭海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瑞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