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满民初字第3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殷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殷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满民初字第306-1号原告李某某,男,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满城县。被告殷某某,男,成年,汉族,住满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殷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告殷某某驾驶的冀F903**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殷某某驾驶的冀F903**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利强审 判 员 张金刚人民陪审员 范远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袁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