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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汉民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谢英钦与广汉市贝多纸制品厂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英钦,四川广汉市贝多纸制品厂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汉民初字第244号原告谢英钦,男,汉族,66岁。被告四川广汉市贝多纸制品厂,住址广汉市南丰镇风桥村2社。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英钦诉被告四川广汉市贝多纸制品厂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英钦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此款于2015年1月19日已向本院交清。审判员  谢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