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张辉锦与郑千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辉锦,郑千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22号原告张辉锦,男,汉族,1982年3月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高台县。被告郑千廷,男,汉族,1967年1月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高台县。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辉锦与被告郑千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2015年1月7日,原告张辉锦以须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辉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辉锦承担,原告预交的受理费25元本院不再退还。代理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金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