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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梅修洪与广州有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15民二初12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修洪,广州有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2号原告:梅修洪,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被告:广州有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268号广州交易广场8层08单元。法定代表人:黄海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珍来,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梅修洪诉被告广州有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梅修洪、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江珍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1月23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人民币30000元购买“广东律师平台”(总价人民币98000元)用于开展业务。付订后,原告多方求证,发现被告宣称的平台其实就是一个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根本不具备其宣扬的价值。原告拒绝与被告签订合同,并要求返还订金。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原告认为,商业行为应当遵守商业道德和国家法律法规,商家在黑市上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已属违法,被告在4S店弄到原告个人资料,然后安排业务员不断打电话,并且精心设计,布置会场,聘请讲师,虚假宣传,强力推销。被告宣称的“广东律师平台”压根儿就不存在,是其虚构出来的虚无产品,涉嫌商业欺诈,标的物不存在,也就不存在合同基础。根据《民诉法》第108条,《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118条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定金人民币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定金收据及付款小票、诉前调解建议书、被告的商事登记信息、短信、原告车辆行驶证等材料。被告辩称,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但是有口头协议,口头约定交付定金30000元,被告完成后,原告支付68000元给被告。原告已经交付定金,故实际上合同已经成立。作为网上应用平台,在完成之前肯定是看不见摸不着的,故原告以这种理由终止合同实际上已经违约在先了。现在被告���成网站后,要求原告配合提供资料时,原告因听信别人的意见,反悔不提供资料以及不付款。原告认为被告存在商业欺诈,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告有中国APP企业应用联盟的授权而开发相应软件。本案原告违约在先,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中国APP企业应用联盟(扫描件)和行业APP注册管理条例,“广东律师平台”在软件商城的下载链接和网页截图。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3日,原、被告口头约定,原告以98000元的价格,向被告购买“广东律师平台”的APP手机软件,并当场通过POS机刷卡支付了30000元定金,被告于当天开具了30000元的定金收据给原告。原告支付定金后便反悔,一直与被告协商解除合同,但并未与被告达成一致意见,故提起本诉。被告主张其已将“广东律师平台”的APP手机软件制作完毕,并已放在软件商城平台上提供用户下载。本院认为,原、被告以口头形式订立的买卖合同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在支付定金后反悔要求解约,已构成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但根据《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百分之二十,故定金的数额不能超过19600元(98000×20%=19600),故超出定金部分的10400元(30000-19600=10400),应视为合同的预付款。原告在支付定金后已明确表示解除合同,而且对于合同约定的APP的各种技术参数、要求等均未详细约定。可见,即使被告能够提供一个名为“广东律师平台”的APP,也是被告在原告明确解除合同后所制作的,故被告收取原告超出定金部分的合同预付款应予返还。至于原告主张其个人信息被泄露,业务员对推销等事由,由于无证据证明是与本案的软件买卖��同相关联,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有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退还原告梅修洪10400元。二、驳回原告梅修洪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梅修洪负担180元,被告广州有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靖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龙健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