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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蓬执字第8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蓬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涛、尹辉、李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蓬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涛,尹辉,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蓬执字第897-3号申请执行人蓬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孙益平,任理事长。被执行人王涛,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被执行人尹辉,男,1974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被执行人李林,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蓬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王涛、尹辉、李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我院(2009)蓬商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并于2011年9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3年9月24日作出(2013)蓬民监第4号民事裁定书,再审本案。该案中止执行。2014年6月3日,本院作出(2013)蓬民再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撤销蓬莱市人���法院作出的(2009)蓬商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蓬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蓬商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小燕审判员  崔忠和审判员  栾永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