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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法民初字第07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重庆壹号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瀚瀛实业有限公司、贵州来溢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壹号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重庆市瀚瀛实业有限公司,贵州来溢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法民初字第07268号原告重庆壹号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50号附13-27-7B号,组织机构代码77485066-6。法定代表人宦渝,重庆壹号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永芳,重庆尚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瀚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珠江路48号1幢1608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曾广行,职务不详。被告贵州来溢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旺城村万友号小组,组织机构代码58729852-X。法定代表人白成林,贵州来溢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牟承钊,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牟炜,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壹号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瀚瀛实业有限公司、贵州来溢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壹号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壹号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壹号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龚陵川代理审判员  彭素红人民陪审员  唐金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龙 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