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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赵辉与谢江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辉,谢江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赵辉。委托代理人李双友。被执行人谢江斌,农民。本院在执行赵辉与谢江斌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谢江斌尚欠申请执行人赵辉赔偿款6589.6元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76元共计6765.6元,由被执行人谢江斌于2015年1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上述款项交由本院转交申请执行人。赵辉则自愿放弃计收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二、执行申请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定全审 判 员  韦卫全代理审判员  农有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桉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