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阆民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阆民初字第325号原告彭某某。委托代理人冯某某。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彭红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审判员 孟志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