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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阆民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阆民初字第325号原告彭某某。委托代理人冯某某。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彭红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审判员  孟志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渝 微信公众号“”